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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随笔

强奸罪立案及量刑标准
作者:杨小勇 律师  时间:2018年06月13日
强奸罪立案及量刑标准
1.第一个量刑幅度
强奸妇女一人的,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奸淫幼女一人的,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、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,确定基准刑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增加相应的刑罚量:
1)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增加一人,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;
2)每增加轻微伤一人,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;
3)每增加轻伤一人,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;
4)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。
2. 第二个量刑幅度
犯强奸罪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: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三人的;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;二人以上轮奸的;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。
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根据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、强奸人数、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,确定基准刑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增加相应的刑罚量:
1)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,每增加一人,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;
2)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,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;
3)每增加轻微伤一人,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;
4)每增加轻伤一人,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;
5)每增加重伤一人,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;
6)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,每增加一级残疾,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;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,每增加一级残疾,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;
7)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。
3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重处罚,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,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%
1)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,增加基准刑的30%以下;轮奸多次的,增加基准刑的40%以下;
2)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、捆绑、侮辱、虐待等方式作案的,增加基准刑的20%以下;
3)利用教养、监护、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,增加基准刑的20%以下;
4)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。
4.强奸未成年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%以下,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,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%
1)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、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、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,实施强奸犯罪的;
2)进入未成年人住所、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;
3)采取暴力、胁迫、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;
4)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、农村留守女童、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,实施强奸犯罪的;
5)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