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案件事实:
2019年1月10日,原告张XX与被告天津XX公司(以下简称XX公司)双方签订了《协议书》。协议中约定:原告在职期间,在某银行贷款XX万元,以借款形式借给被告,被告现已替原告还贷款七期,余下的被告负责继续按月偿还,直至还清为止;另,双方并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条款的,即构成违约。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。协议签订后,被告未按协议完全履行义务。
二、诉讼经过及案件结果
1、诉讼经过
因被告到期未能履行义务,张XX遂向天津市XX人民法院起诉,请求:1、由被告向原告支付XX元;2、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代理费XX元、保险公司担保费XX元,共计XX元;3、本案诉讼费、保全费由被告承担。
2、案件结果
(1)法院一审判决:被告偿还原告本金XX元;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、保全费XX元等。
(2)被告XX公司不服,上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,经三中院调解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被告支付了全部款项,包括律师费、保全费等。
三、杨小勇律师点评:
此案件为杨小勇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。涉案的《协议书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该协议虽未就守约方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用做出明确约定,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,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”的规定,因被告XX公司存在违约,张XX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,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,应予支持原告的主张。